2009/04/21 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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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師法醫療法三讀 藥袋外包裝須註明副作用
立法院院會21日三讀通過「醫師法」及「醫療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,規定醫師在交付病患藥劑時,必須在外包裝上註明作用及適應症、警語、副作用、調劑者姓名、調劑時間,供病患用藥時參考。<br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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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目前各大醫療院所都已經在病患藥袋上註明病患姓名、藥名、劑量、用法等標示,卻沒有提醒民眾藥物可能產生的副作用。<br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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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讀通過後的「醫師法」及「醫療法」部份條文修正案,規定未來藥物外包裝上必須註明「作用及適應症」、「警語」及「副作用」,避免民眾對服藥後所產生的副作用感到恐慌。<br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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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後的條文也明訂,藥物外包裝上也要註明調劑者的姓名和調劑時間,以便民眾在服藥出問題時,能迅速釐清責任。另外,科學中藥如果內含西藥成份,就必須受此法條規範;如果是傳統中藥,就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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